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公安廳原廳長趙黎平非法持有槍支、持槍殺人,內蒙古公安廳原副廳長孟建偉非法持有槍支彈藥,多起公安機關原領導干部出現涉槍犯罪之后,內蒙古出臺號稱“最嚴”公務用槍規定,嚴禁旗(縣、區)級以上公安機關領導班子成員未經上級領導批準領取、佩帶槍支,嚴禁在非執行任務時佩帶槍支。
內蒙古公安廳微信公眾號“平安內蒙古”4月29日發布消息《內蒙古出臺“最嚴”公務用槍規定》,消息稱,4月29日,內蒙古公安廳召開新聞發布會,就2020年5月1日起開始執行的《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嚴禁違規管理使用公務用槍規定》進行對外發布。
此次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嚴禁違規管理使用公務用槍規定》中明確:嚴禁無持槍資格人員領取、佩帶、使用、保管槍支;嚴禁因身體、心理等原因不適合持槍的民警接觸槍支;嚴禁旗(縣、區)級以上公安機關領導班子成員未經上級領導批準領取、佩帶槍支;嚴禁在非執行任務時佩帶槍支;嚴禁擅自將本人領取使用的槍支交由其他人員攜帶、保管、使用;嚴禁違規發放、接收、出借公務用槍;嚴禁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場所、槍柜存放槍支;嚴禁出現常規武裝處突力量依法配備槍支不到位的問題;嚴禁對依法使用槍支的民警盲目追責。
消息稱,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一律先行采取停止執行職務或禁閉措施。視調查結果,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調離崗位等組織處理;情節嚴重的,依紀依規給予相應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解讀上述《規定》時,新聞發布會結合近些年來公安機關領導干部、民警涉槍犯罪案件進行了深入剖析。如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趙黎平非法持有槍支、持槍殺人,內蒙古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孟建偉非法持有槍支彈藥,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區公安分局施介派出所行政工勤人員杜文杰持槍殺人等案件。這些案件不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同時也充分暴露出內蒙古公安機關在公務用槍管理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和漏洞。
消息指出,內蒙古公安廳相關負責人介紹,為進一步加強全區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建立起一套化繁為簡、重點突出、簡便易行、方便執行、時時提醒的管槍用槍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處分條例》《公安機關民警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行政處分若干規定》《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等法規規定,結合區實際,針對公務用槍保管、發放領取、佩帶使用以及領導干部領取使用等易出問題的關鍵環節,自治區公安廳研究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嚴禁違規管理使用公務用槍規定》,并于2020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