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揮部要求,成都市委政法委牽頭組織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成都市檢察院、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司法局,會同成都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研究依法嚴厲打擊涉疫違法犯罪,堅決打贏防控疫情、維護穩定這場硬仗。
2月9日,成都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成都市公安局四部門聯合發出“關于依法嚴厲打擊危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通告”表示,為進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全市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大局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法規,對具有以下涉疫情違法犯罪情形的行為將依法嚴厲打擊。
一、未按防控要求提供或隱瞞疫區行程和密切接觸史,不接受相關檢測或防疫、診療措施,擅自離開隔離地點的。
二、新冠肺炎確診病人、無癥狀感染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或通過其他方式傳播病毒的。
三、拒絕、阻礙醫療救護人員、疫情防疫人員、人民警察、社區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職責的。
四、毆打、故意傷害、故意殺害醫務人員的;以暴力、威脅、公然侮辱、恐嚇、誹謗等方式侵犯醫務人員人身權的。
五、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或不符合標準的口罩、防護服、消毒藥水等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和其他醫用物資,以及假藥、劣藥的。
六、對各類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哄抬物價、囤積居奇、趁火打劫、牟取暴利,擾亂市場秩序和民生保障的。
七、編造、散布、傳播疫情謠言、恐怖信息、虛假信息,謊報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
八、違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規定,不聽勸阻、強行通行,或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礙執行任務的警車、救護車、公務車輛通行及其他擾亂社會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九、拒不執行人民政府依法發布的疫情防控通告、決定、命令要求的其他內容的。
十、其他擾亂疫情防控工作和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四部門表示,從現在起,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告發布后,主動到相關部門報告上述情形的,依法予以從輕處理。廣大市民可通過撥打110舉報違法犯罪線索,共同維護好疫情防控期間社會秩序。本報記者 晨迪